回复:融资租赁中的“五流”是怎样流动的?
所谓金融机构他们是表面出资人,他们还要把租赁资产转给最终出资人,把融资租赁做成中间业务。通过:综合理财、信托计划、债权保理、资金市场(把租赁资产在同业拆借市场销售)、资本市场(证券化的租赁资产在股市上销售)、融资租赁专项金融债券等金融市场,消化他们购买的租赁资产。由此可以看出,融资租赁不能 简单地理解为给承租企业提供资金。
融资租赁属于新经济。新经济的的特点之一是:资金使用人和还款人是分离的。融资租赁中,租赁公司是资金使用者,承租人是资金的偿还者。 只有在回租的情况下,承租人才同时拥有资金的使用者和偿还者的身份。
如果资金都是用别人的,那么,融资租赁到底是否属于金融业务?
融资租赁是金融与贸易结合的产物,如果说它不是金融业务,显然有失偏颇。准确地说应该属于“无源金融”,即:租赁公司不像其他金融机构那样,本身具有低成本资金来源的手段。而是通过向有源金融机构销售租赁资产,解决资金来源问题,通过税收的好处,降低高融资成本的弊端。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支持和税收方面的好处,融资租赁公司单独运作是难以生存的。
所谓“有源金融”就是有合法手段获得低成本资金来源的金融行为,如:银行可以吸收公众存款;财务公司可以吸收集团企业存款;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发行信托计划。融资租赁公司基本上没有这些特质,采取的手段只有把它做成中间业务(转卖租赁资产)或者直接融资(发企业债权)。
融资租赁公司为了让租赁资产能在金融市场流动起来,必须把它做成金融资产。所谓金融资产需要具备这样属性:
安全性
融资租赁是以融物的方式达到融资的目的,承租人通常只能拿到物,拿不到钱。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同时具有有物权保障的债权和不受第三方影响的绝对排他物权(买卖不破租赁)。
收益性
租赁利率不受央行贷款利率政策的限制,通常高于贷款利率。另一方面融资租赁不仅涉及资金流动问题,也涉及物件流动问题,因此收益不仅来自资金,还来自销售和资产管理方面的服务。
流动性
租赁资产可以在承租人平静占有租赁物件的条件下,不需经承租人的同意,出租人可以将租赁资产权益转移给其他出资人。这是资金流大循环的基础条件。
时间性
最重要的金融属性是时间性,既租赁资产随着时间的推移,以某种特定利率不断地增值。这种利率的使用必须合法(按照《贷款通则》企业之间不允许借贷,而具有融资租赁经营资质的企业是唯一可以年金法计算租金的企业)。
物流是怎样流动的
在新经济的环境中,融资租赁的物流属性由单一所有向所有、使用、管理分离的方式转变。不仅是物件本身的流动,更重要的是物权的流动。
租赁物件的正常流动是:租赁物件制造厂商(交货)e承租人。非正常流动是:承租人(拖欠)e租赁公司(回收租赁物件),然后有可能转给厂商或二手市场。
物权的流动随着债权走正常情况下:租赁物件制造厂(收回货款)e出租人(转让租赁资产)e金融机构(中间业务)e最终出资人(资金回收后)e承租人。非正常情况下:最终出资人 (追索)e金融机构(要求)e租赁公司(回购债权),转给厂商(回购债权或物件)或二手市场(变现)。
物件管理权是不流动的,通常掌控在融资租赁公司手里,因为那是融资租赁公司利用别人资产和盈利能力为自己增加收入的重要知识资本。
租赁资产能否销售出去是技术问题;不能把租赁资产做成金融资产是水平问题;把融资租赁当作给企业贷款是认识问题,没有把租赁的物权保护债权的手段和重要作用看透是理解问题。只要有问题,租赁资产就难以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