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堂系统的融资课
小劳下班后迳到书店,想查找一些融资书籍,以弥补自己的知识欠缺。与融资有关的操作性书籍并不太多,大部分是关于金融政策或者是大型的风险投资等方面的研究成果,理论性比较强。还有一部分是宽泛地谈论上市操作的,小劳直觉认为作用不大,但终归胜过没有,于是便也买了。临走时,在角落里,小劳意外发现一本《中小企业融资攻略》,粗略翻看,似乎有点价值,便又欣然收入购物篮。离开书店时,已是华灯初上。若是平时,这个时候,小劳估计应该开始坐在电脑前玩游戏了。做人啊,还是有点理想和追求的好,小劳心想。
这时,手机响了,是老乡张大友打来的,约小劳喝喝啤酒,聊聊天。小劳本来想推卸掉,早点回去消化这些书。但大友说还有一些大学同学,都是白领,死活要他去,说人多气氛好,而且他有一个同学是银行的,可能会帮上忙。小劳一听,便去了。
在大排挡里,小劳看到了大友的银行同学李银大。李银大毕业于复旦大学金融专业,在中国银行某分行工作了5年,负责企业信贷,可以说是银行贷款的行家。李银大很健谈,在酒精的催化下,又是触及他最为拿手的话题,所以对小劳的问题,是有问必答,而且谈得很深入。
小劳问:“对企业而言,共有哪些融资渠道:”
李银大道:“比较多,但有些是概念性,炒作性的,有些是专门给大型企业用的,对中小企业而言,真正有用的融资渠道不是很多。从整体上来讲,企业可以上市融资、银行贷款、可以发行债券融资、可以吸收风险投资基金,还可以进行私募融资、信托融资、租赁融资、地下融资、资产证券化融资、典当融资等渠道。”
——关于上市融资
小劳道:“上市融资和银行贷款,都听得比较多。上市融资,也就是用股权来融资,对吧?”
李银大道:“上市融资,属于股权融资的一种。所谓股权融资,也即权益性融资,是与债权融资相对的概念,其意思是以公司的部分股权为对价,来取得其他投资人的投资,包括上市、股权合作等。上市融资是股权融资的一种典型形式,融资空间最大,有着成熟的规范体系,而其他形式的股权融资,例如股权合作,不过是当事人依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协商而成,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为合法有效,故不具有定型化。在各种名目众多的融资渠道中,要么属于债权融资,要么属于股权融资,要么属于债权与股权之间的夹层融资。”
李银大接着道:“上市融资作为一种广为人知的股权融资的典型形式,将公司的全部资本等额划分,表现为股票形式,经批准后上市流通,公开发行,由投资者直接购买,短时间内就可以筹集到巨额资金。因此上市几乎成为实力的象征,可以带来无法衡量的影响力、资本空间和想象空间,故而颇受企业家的青睐。但是上市有着严格的程序和条件,上市成本也较高,受到政府当局的监控比较严格,而且股票融资无须还本付息,投资者承担着较大的风险,必然要求较高的收益率,就要求企业必须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尽管创业板市场的兴起,为高成长性的新兴企业提供了更宽的运营平台,而且随着个人持有金融资产的增加和居民投资意识的趋强,对资本的保值、增值的要求增大,人们开始把目光投向国债和股票等许多新的投资渠道,使得上市融资蕴藏着较大的发展潜力。但是上市仍然是少数企业的游戏。”
小劳道:“我的一个老师说过,如果企业也分学历的话,那么您经营的公司上市了才能叫博士毕业,一般中小企业想上市不容易,不仅仅的你赚够多少钱的问题。”
李银大道:“上市其时也是一种包装,由投资银行编好听的故事,说服投资相信公司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盈利模式。一般来说,大凡能在资本市场中纵横的企业,都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主营业务性质清晰明了,同时又有自己的明显特征和比较优势;第二,行业地位良好,具有很强的竞争基础、优势和市场控制力;第三,具有很好的市场、财务表现的成长性和很大的成长空间;第四、拥有一个富有经验而且能力很强的管理团队;第五、具有清晰的和可实现的商业模式,可以预期的和实现的财务收益及其增长。具备这五个条件,当然会引起战略投资者和资本市场的热情和兴趣。但是,具备这种条件的企业,本身就是行业中的佼佼者,即使不上市筹资,资金也不容易限于困境。因为能被资本市场认可的企业,往往更容易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所认可。故可以说,股市,是富人的舞台和成功者的俱乐部。他们不是没钱,而是想更多的钱。当然,股权融资不仅仅局限于上市。股权融资的普遍含义在于股东让渡企业的部分股权,以此来筹集资金。这和变卖家当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是一种有对价的买卖行为,故股权融资不会增加企业的负债,只不过是让多些人来参与利益的分配,同时分散风险而已。”
李银大笑了笑,看着小劳专注的表情,一字一顿地道:“这种模式您可以采用,但您必须不是一个“穷光蛋”,或者您必须是一个具有很强的增长潜力的“穷光蛋”。”
——关于发行债券
小劳道:“看来上市一是时间长,二是程序复杂,三是对整个公司的盈利模式和增长空间而言。从公司长远来说上市是一个良好融资渠道,但却不是用来解决个别项目的资金问题的渠道。那发行债券呢,条件会不会比上市宽松?”
李银大道:“债券市场日趋活跃,发行规模日益扩大,投资者结构日趋广泛,发行创新日益增多,所以总是有人乐观地估计,债券市场将是未来资本市场中最具增长潜力的一部分。不管未来债券市场如何辉煌灿烂,如果仍然固守现行的游戏规则,将债券发行主体局限于国家支持的大型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且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制度的话,发行债券始终只是部分大企业的游戏舞台,中小企业是无缘参与的。但是期待着公司债券抛弃这些限制条件是不现实的,因为无论是从惯例来看还是社会利益平衡的角度来看,如果将债券发行的门槛降低,则可能是一种灾难。尚未健全的商业信用制度、中小企业薄弱的商业诚信和偿债能力、以及强烈的逐利欲望,都可能导致债券市场陷入无序和失控状态,从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所以,以发行债券的方式融资,这种模式带有相当的局限性。即便是对富有实力的大型企业,债券发行也因为时间长、审批严格、手续复杂而导致新的困窘。但是这种繁琐的程序状态现在被一种新诞生的债券品种所消减。
小劳问道:“是什么新玩意?”
李银大道:“这种新品种就是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依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什么是银行间债券市场呢?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以我国的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为主要成员,进行国债和金融债券发行、交易和银行间融通资金的场所。故简言之,短期融资券是由企业申请,由银行采取包销的形式,只向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发行,不向公众发行,向人民银行备案的一种债券。2005年5月24日,央行发布《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以及《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两个配套文件,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发行短期融资券。至2005年 9月20日,短期融资券发行总量已经达到512亿元。”
小劳又问道:“发行这种债券比较容易吗?”
李银大道:“容易倒不容易,但申请发行融资券的企业条件较之公司债券宽松得多:第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第二、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第三、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第四、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第五、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第六、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第七、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第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对企业发行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5天。发行融资券的企业可在上述最长期限内自主确定每期融资券的期限。融资券发行利率或发行价格由企业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
小劳问道:“短期融资券的成本大吗?这种模式是怎么运作的?”
李银大道:“从目前操作个案来看,对公司而言,发行短期融资券能够节约很大的成本。目前,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在5%以上;假设发行6亿元短期融资券,发行利率大约在2.9%,加上承销费等各种费用,利率折合在3.3%左右,较之银行贷款,发行短期融资券将近给企业节省大约1000万元的财务成本。”
李银大接着道:“至于运作模式,短期融资券的发行程序是这样的:一、寻找主承销商:融资券发行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自主选择主承销商,企业变更主承销商需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企业不得自行销售融资券。承销方式及相关费用由企业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二、申请备案:企业申请发行融资券应当通过主承销商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备案材料:1、发行融资券的备案报告;2、董事会同意发行融资券的决议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文件;3、主承销商推荐函(附尽职调查报告);4、融资券募集说明书(附发行方案);5、信用评级报告全文及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6、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审计意见全文; 7、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附律师工作报告);8、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9、关于支付融资券本息的现金流分析报告;10、承销协议及承销团协议; 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2、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三、核准额度:中国人民银行自受理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企业下达备案通知书,并核定该企业发行融资券的最高余额。四、承销:与银行贷款、企业债券等不同的是,企业经人民银行批准后,由所承销的银行发行融资券,再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买卖,企业最快可在半个月左右获得直接融资。由于只限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所以承销商只能向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发行,不能直接向公众发行。”
小劳道:“说实在的,我的金融知识太贫乏了,对短期融资券这种模式没有什么概念,挺起来这种模式蛮不错,就是对我们不适用。”小劳想到了今天的融资会议。
李银大道:“应该说,短期融资券确实是一种了不起的创新,但这种创新需要银行等金融机构充当重要的角色。企业和银行私下协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由银行承销。一般都要求银行采取包销的形式,即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有剩余,则剩余部分由承销银行打包购买。因为用备案制代替审批制,所以短期融资券较之公司债券具有很高的时效性;因为债券利率和发行费用较之银行贷款利率要低,所以短期融资券具有较好的成本优势。但是这种新型的融资模式也带有天然的缺陷:因为发行市场限制在由金融机构所组成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所以购买者只能是银行间债券市场会员的一些金融投资机构,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欠缺广泛性,但其实这种设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相较而言,前者风险意识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强,后者在风险判断、风险承受能力上较弱,在投资人市场准入上区别对待,先期只允许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短期融资券,对个人投资者鼓励其通过基金、集合理财产品等间接投资短期融资券市场,将会把信用风险的冲击减少到最小。虽然对这种债券的发行主体资格没有规模和盈利能力上的限制,但市场交易规则注定银行出自于风险的控制以及潜在投资者对发行人的信任考虑,只会偏好于财务状况良好、信用等级较高的大型企业,因为对中小企业未见得就是福音。”
“作为非政府债券市场”李银大进一步发挥道:“短期融资券的信用风险问题是不可回避的,但这种信用风险是靠市场本身来消化和解决的,政府不再在发行者的资质上把关,一切交给市场去判断和化解。实际上,这也是消减银行信贷压力和分散银行风险的一种有效手段。因为对银行而言,在短期融资券中充当承销商的角色,较之在银行贷款中充当贷款人的角色,风险小多了。原本由一家银行所承担的信用风险将转为多个投资人共同承担,既可降低银行的系统风险,也能降低单个商业银行的风险。这样一种既能降低风险,又能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发行手续费收入)的好事,银行何乐而不为呢?”
——关于风险投资基金